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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香港投资定居政策即香港投资移民计划

香港投资定居政策即香港投资移民计划,又称为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受养人来港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入境安排


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他(们)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或经在港的谘询人转交给他(们)。签证标签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倘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


逗留条件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所述的资格准则及管理投资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根据香港投资移民计划获准来港的投资者须受特别逗留条件限制。如投资者违反其对入境处所作承诺的任何部分,则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届满或被入境处处长裁定已违反承诺后两个月内,以较早日期为准。


费用


申请签证,进入许可,或延期逗留的指定费用为港币160元。


注意事项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批准根据香港投资移民计划提出的居留申请。投资者在香港的任何投资由始至终纯属个人决定和责任。投资者如因依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进行投资而蒙受任何损失,入境处处长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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